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厚德守正求是创新

信息公开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时间:2014-11-08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依法治校、从严治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9月1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院实际,对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按期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与修业期
第五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4-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4-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  选课、重新学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选课
1.选课原则
新生入学后, 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课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每学期规定一般应选20-25学分,但最低不得低于15学分。
(2)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4)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课堂教学最低学分80%者,不得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2.课程选修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第8周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开课计划书,及时上报下学期开设课程计划表,由教务科汇总全院课程后,第10周向全院公布开设的课程,供学生选课。
(2)学生选课每学期为13~14周。
(3)面向全校选修课,选修学生少于30人者,一般不单独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
(4)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培养方案、课表及选课流程,确定修读课程。
(5)本专业的必修课程一般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按时修读,不得推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推迟修读的,必须在选课开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分院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由各分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6)选课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处理选课结果。学生获得通知后方能在下学期正式听课。
(7)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已选必修课程参加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参加考试者,其课程成绩无效。
(8)选完课后因某种原因需要休学,在办理休学手续的同时,需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退课手续。如不办理退课手续,登录成绩时任课老师录入零分、缺考等字样,复学后无法重新选课,需做降入下一年级重新选课安排。
(9)学生转专业,与转入的专业相比有提前学过(或还没有学)的课程,需要特殊选课时,及时与所在分院的教学秘书联系,协助选课。
第七条  课程重新学习
1.对课程考核的成绩或学分绩点不满意者,可申请重新学习。
2.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学院组织一次补考,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系列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新学习或另选,课程重新学习同样应办理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新学习时间。如重新学习不及格需继续重新学习,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3. 重新学习课程可申请免听。
4. 重新学习课程应交纳重新学习费。(每学分按200元计算)
第八条 成绩考核
1.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理论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学院考试和分院考试两种。学院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若该课程含实验,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验占20%,平时占10%)。分院考试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出勤率、作业情况、平时测验(五次以上),各按30%、30%、40%合并计算为分院考试成绩。期末不再组织统一考试。独立实验课平时按百分制计分,但最终要换算成五级制。
第九条  成绩记载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绩点也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百分制 100 - 90 89 - 80 79 - 70 69 - 60 59 - 0
绩点 5.0 - 4.0 3.9 - 3.0 2.9 - 2.0 1.9 - 1.0 0
等级制 A B C D E
绩点 4 3 2 1 0
  学期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学期平均绩点=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内修读4门课程,学分依次为4、4、3、2,成绩依次为92、84、75、55,则相应课程的绩点依次为4.2、3.4、2.5、0,该生的学期平均绩点为(4´4.2+4´3.4+3´2.5+2´0)¸(4+4+3+2)»2.92。
累计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平均累计绩点= 
(1)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2)重修经考核及格后,其课程成绩和绩点如实记载。经补考后及格其课程绩点记为1;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3)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则每次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如大学英语,分四个学期授课,在每个学期考核时都作为一门课程,四个学期就是四门课程);
2.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3.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主干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该生所在分院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因急、重病或急事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前持有效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向所在分院申请,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成绩按参加正常考试计算。
第十三条 体育课因缺课不及格者,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重修在无体育课的学期内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达到该门实验(实习)总次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应利用假期进行自学、补齐作业及实验等,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核,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事先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参加补考。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对确实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给予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考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单位,由开课院长(主任)负责,由该单位院长(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考务科。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在新生入学一学年结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原则上要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同一或相近学科门类。学生转专业一般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1.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也可以转入经、管、文类专业;
2.经、管、文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经、管、文类中文类专业学生不可以转入理、工类专业;
3.按艺术类招生,相同加试科目的艺术类专业可以互转;
4.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具备我院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3.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并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除具备第十八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申请转专业学生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前5%(按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计算);学年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学年考试综合成绩=∑学期考试综合成绩;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成绩及格以上,则转专业后的成绩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修。
二十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录取学校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
3. 应予退学者;
4.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转学。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休学学生未复学前仍由原分院和原班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持有效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予以退学:
1.在六年中仍未完成学业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体检不合格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严重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挽留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3.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限期离校。
七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对其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要做全面鉴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实习),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2.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3.公共体育课及军训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填写的毕业时间是换发证书的时间)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补办。
第三十五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学生因4年内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而延长修业者,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当年同类专业标准向学院缴纳培养费、住宿费。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4.延长修业的学生,由所在分院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分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放任何证书。
八  申 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3级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22 Changchun College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10000+
在校学生
32
学生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