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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分院院务会议制度

时间:2016-05-12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了提高分院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集体议事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分院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院院务会议(以下简称院务会议)是确保分院科学决策、有效管理的制度安排,主要研究分院机构人事、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研创收、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二条  院务会议组成人员分别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全体高级职称教师。分院教学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  院务会议是分院的决策机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或2次,必要时,在院长的提议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分院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
(三)研究分院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任免、考核奖惩、教师培训等事项。
(四)研究分院学科专业建设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事项。
(五)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等事项。
(六)研究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申报、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团队建设、创收等事项。
(七)研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执行、年度决算等事项。
(八)研究对外交流(包括国际交流)、学术活动、职业技能教育等方面事项。
(九)研究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招生就业、安全保卫等方面事项。
(十)讨论分院无权限、需提请学院决定的事项。
(十一)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分院院长、总支书记、副院长、总支副书记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院院长审查确定。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一)提交的议题应当是经过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二)分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三)重要议题(规划、方案、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会前传阅、酝酿。
第六条  院务会议由分院院长召集或主持,分院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分院院长指定的其他分院领导召集或主持。
第七条 院务会议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要向主持人请假。凡决定的事项,需一般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议。决议要向学院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动议时,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  议事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分院领导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如遇重大问题,分歧较大,无法形成决议时,可由分院院长向学院领导汇报,由学院领导裁定。
第十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讨论时,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凡院务会议做出的决定,分院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向分院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分院院务会议上复议。未经复议,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二条  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院反映,但在分院或学院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分院内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十三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四条  执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讨论内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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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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