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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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28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 为促进学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范围及活动等级

 
  • 学术会议是指以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而组织的会议。学术会议主要形式
1.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2.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
3.本校在编教职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
  • 学术交流活动等级划分
1.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单位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为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2.其它学术活动为一般学术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会议的原则

 
  •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 学术会议要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科研规划、学科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章 学术交流会议的申请程序

 
  • 学术活动及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申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应提交《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术会议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会议的意义、筹备计划材料(含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各一份。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持有会议通知书、会议邀请函,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二份),说明会议性质、经费预算等,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 预算经费超过5000元的,及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还需报校长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管理

 
  •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以学校批复为准。本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由我校承办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2.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3.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 学校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教务处审批后由学校报销。
  • 外请专家酬金标准(税后)如下:
1.国内两院院士,每半天支付酬金5000-10000元。
2.国外知名专家、教授,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千人计划学者等),每半天支付酬金2000-5000元。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半天支付酬金800-10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每半天支付酬金500-800元;中级职称的,每半天支付酬金300-500元。
4.其他人员(如企业管理或技术人员、政府公务员、知名社会活动家等)酬金,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处认定其资质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校内专家酬金标准(税前)如下:
1.校内教师作学术报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场支付酬金3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每场支付酬金200元。
2.原则上每人每年度所作学术报告不超过2场。
  • 经学校同意来我校作学术报告的外请专家,其住宿、交通及用餐招待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术报告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必要时应经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六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教务处负责制定每年的学术交流计划,并对会议的组织、实施、经费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 各单位、部门要提前上报相关计划,承办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总结工作,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教务处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议活动新闻稿一份。
2.会议记录一份、会议活动的照片(如有视频影像等资料一并提供)。
3.会议最终经费明细表1份。
  •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组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做好具体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到教务处进行报备和资格审批。
1.重要学术会议
举办单位应提前30天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
2.一般性学术活动
由举办单位提前7天递交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 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教务处、分院(部、室)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参会者要就学术会议内容作1次专业内的专题学术报告。
 

第七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责任与落实

 
  •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层层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 各单位、部门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不散布、传播含有反动、淫秽、消极等不良内容。
  • 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 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资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 本办法已经由学校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2016 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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