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8-03-08 阅读次数:
编辑:传媒艺术学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确保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者,如:非法集会和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参与、组织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支持、赞助、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为一般成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并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非法组织的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内张贴大小字报和广告、标语、告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区内张贴大小字报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区内张贴、发放广告、标语、告示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区内张贴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大小字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大小字报和广告、标语、告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的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做伪证者、提供器械者,除赔偿损失、负责医疗费用外,还要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策划者:
1.打架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2.肇事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策划者虽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项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是打群架或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打人致伤,不按时交纳赔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区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利用停水、停电、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起哄、投掷物品、砸东西、烧东西等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破坏校园环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
1.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留宿对象在宿舍出现偷盗等行为,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接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接拉电线不听劝阻者,在寝室内私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者,开除学籍,送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在寝室内开小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教学区或学生生活区举行舞会、大声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搞流氓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请假和批准,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晚归被通报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勒索、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视情节或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0元—3000元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金额累计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作案或再次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资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赌资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赌资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可从重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且认错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者,如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辱骂、诽谤、造谣、诬陷他人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形势任务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实行考勤制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下厂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其他每天按6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旷课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21-2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26-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课虽未达到50学时,经教育不肯悔改,多次旷课者,可参照1—5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于当学期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课数,加重一级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含节假日),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含考查)作弊者,除该科成绩记零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课程重修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或协同作弊各方、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受到治安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混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食堂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撕毁学校布告,毁坏学校宣传栏、宣传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以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参造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改错行为积极,有显著进步表现者;
(二)立功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再次受处分者;
(三)抗拒处分,无理取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五)屡教不改,言行不一者。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获奖学金者,停发奖学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选先进个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评选先进个人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三)打架致对方受伤者,负担受伤者的医药费、住院费、适当的营养费、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四)学生干部必须辞职,学生在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五)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不得毕业。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根据改正错误的表现,可解除或撤消处分:
对于学生因犯错误而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如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分院学生办公室申报、学院批准,在一年以后可以降等或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考取研究生者;
(三)受处分后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帮贫助困,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四)服从国家需要,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者。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分院讨论决定;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决定。
(二)处分学生之前,处理结论应先告知学生。如学生对调查结果或处分不服,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三)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四)处分学生材料的呈报、备案、存档由学生处具体负责;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辩、申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对违纪调查结果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应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