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体育运动代表队管理条例
2012-11-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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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体育教研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各项目代表队的组建由体育部决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组队,并无权代表学校参加任何比赛。
第二条:临时需要组成校代表队必须经过体育部批准方可进行训练和比赛。
第三条:各项目代表队的组建和参赛,根据各级比赛需要和经费情况确定。
第四条:各代表队运动员根据实际情况应随时进行调整,注重低年级学生中选拔运动员。
第五条:各代表队教练员,由各教研室主任决定,教练员 负责代表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代表队要坚持长年训练,具体时间由体育部决定,赛前一个月为集训期,需在寒、暑假期间训练,各代表队的教练自定。
第二章 教练员工作职责
一、校代表队教练员由体育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各代表队的训练工作。
二、教练员应重视运动员的思想工作及优良体育道德作风的培养,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普及群体活动,培养骨干力量,为学校争光。
三、教练员应根据队员情况及比赛的时间,制定学期和全年训练计划,写好每次的训练计划。
四、教练员需要特招体育尖子生,首先自己挑选运动员,在符合特招条件的基础上,上报体育教研部。
五、教练员负责统计运动员考勤,如实上报运动员的训练次数。
六、教练员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学习。
七、教练员保证训练时间和质量,做好竞赛的准备工作和竞赛后的总结工作。
八、教练员训练要按时到工作岗位,训练时穿运动服装。
九、教练员应教育运动员,爱护运动器材、服装、设备所借物品及时归还保管员。
十、各项目教练员应重视学习,自身业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先进的体育运动理论知识。
第三章 运动员条件
第一条:运动员必须是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正式注册的本科生、身体健康者。
第二条:运动员应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体育运动并具有一定的专项运动基础,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运动员应遵守训练时间,严禁迟到、早退、保证训练时间和训练强度,病、事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运动员应爱护运动器材、设备、服装,所借训练和比赛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教练和运动员的奖惩规定参照相关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各项目体育代表队。
第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体育教研部。
体育教研部
20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