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研部器材管理办法
2019-11-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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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体育教研室
为了有效地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课外群体工作的开展,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率,爱护学校体育资产,制定本规定。
一、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与竞赛和课外群体工作所需借用的体育器材,一律从体育器材库办理借用手续。
二、开展体育教学、课外群体工作借用器材时,需有任课教师或从事课外群体工作的教师直接到器材出库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体育课或课外群体工作结束,及时归还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开展训练与竞赛工作所用的体育器材设备,需有教练员直接到器材库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于每学期开始时借出,学期结束时归还,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课外活动时间(第七、八节),在校学生可凭学生证办理借用器材手续,所借体育器材必须当天归还,否则罚款。
五、体育教师、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所借体育器材不得丢失和更换。体育教师上课、训练和课外活动时,所借器材一旦丢失,需按被丢失器材的现有价值,进行个人赔偿;对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体育器材更换,借用人员需按被借用器材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
六、器材管理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帐簿,要按类别、规格、型号登记入账和上架,出入物品要与账目相符,每学期清查一次。
七、器材管理员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器材丢失或更换,按所丢失或更换器材的购买价格,予以个人赔偿。
八、体育器材一般不外借,如需向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借用,经体育部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