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通知
关于加强饮食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4-27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院属相关部门、学院各经营网点:
饮食安全卫生关系到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校园稳定及社会和谐,意义重大,为了更好贯彻国家有关饮食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市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院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鞠殿民
副组长:刘海涛 陈 艺 王思迪
组 员:朱庚新 于洪长 闫贵永 李盛峰 丁云飞 赵秋影 蔡 超 孙 立 李建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具体负责饮食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研究制定学院有关饮食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并督促落实。
3.负责有关饮食安全危机处置。
二、落实饮食安全责任制
(一)院长职责
1.院长为学院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贯彻执行有关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将学院饮食安全工作列入学院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3.督促相关部门各行其责,责任到人。
4.定期召开学院饮食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饮食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
(二)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的相关决定。
2.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相关工作。
3.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岗位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严格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监督监控机制,并督促总务处及经营业主贯彻落实。
5.加强对饮食的安全工作管理和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6.负责饮食安全隐患排查、风险排除及应对饮食安全危机等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总务处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决定。
2.深入实际,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排除隐患,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等事件。
3.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4.督查经营业户严格执行学院的采购、验收、加工、销售等制度。
5.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岗位练兵、技能大赛等活动,促进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6.组织人员对食堂及饮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7.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调查及危机处置等具体工作。
(四)食堂经营管理者职责
1.本单位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食堂卫生安全制度。
2.落实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
3.落实规范操作流程制度。
4.落实餐具消毒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
5.对工作人员卫生状况做好及时、全面了解,患病者应当调离岗位。
6.建立内部科学的奖惩机制,促进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7.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饮食安全知识培训。
(五)食堂从业人员职责
1.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健康体检。
2.养成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及涂抹指甲油上岗工作。
3.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等现象发生。
4.学习掌握有关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相关技术,从环节上保障饮食安全。
5.患病应及时请假,不带病工作,避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责任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负责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程序:
1.认定过错事实:人事处负责对涉及学院的部门、单位及员工各类投诉、举报、反馈等问题核查,对情况属实且属责任追究范围事项的确定为过错事实。总务处负责对涉及各类经营网点的各类投诉、举报等问题核查,并确认过错事实。
2.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人事处依据过错事实及过错情节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总务处对经营业户的过错事实拟定追究责任意见,依据有关规章及合同约定做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种类:
对过错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转岗、扣发工资及奖金、降职、降薪、辞退。对过错单位实行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承包合同、取消经营权等处理。
(五)责任追究情形
1.总务处维护人员应做好学院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院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的,追究总务处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的责任。
2.总务处、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治疗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总务处、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3.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追究从业人员、食堂承包者、总务处及相关领导责任。
4.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总务处、食堂经营者责任。
5.对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干扰正常执法、检查,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追究总务处相关负责人及食堂经营者责任。
7.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食堂经营者、总务处相关责任人责任。
8.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总务处、食堂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责任。
9.不按卫生、药监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追究食堂、超市经营者责任。
10.购买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或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的,追究食堂、超市经营者责任。
11.从业人员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追究食堂经营者责任。
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饮食安全卫生关系到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校园稳定及社会和谐,意义重大,为了更好贯彻国家有关饮食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市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院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鞠殿民
副组长:刘海涛 陈 艺 王思迪
组 员:朱庚新 于洪长 闫贵永 李盛峰 丁云飞 赵秋影 蔡 超 孙 立 李建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具体负责饮食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研究制定学院有关饮食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并督促落实。
3.负责有关饮食安全危机处置。
二、落实饮食安全责任制
(一)院长职责
1.院长为学院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贯彻执行有关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将学院饮食安全工作列入学院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3.督促相关部门各行其责,责任到人。
4.定期召开学院饮食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饮食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
(二)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的相关决定。
2.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相关工作。
3.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岗位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严格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监督监控机制,并督促总务处及经营业主贯彻落实。
5.加强对饮食的安全工作管理和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6.负责饮食安全隐患排查、风险排除及应对饮食安全危机等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总务处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决定。
2.深入实际,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排除隐患,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等事件。
3.建立、健全学院饮食安全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4.督查经营业户严格执行学院的采购、验收、加工、销售等制度。
5.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岗位练兵、技能大赛等活动,促进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6.组织人员对食堂及饮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7.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调查及危机处置等具体工作。
(四)食堂经营管理者职责
1.本单位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学院饮食安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食堂卫生安全制度。
2.落实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
3.落实规范操作流程制度。
4.落实餐具消毒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
5.对工作人员卫生状况做好及时、全面了解,患病者应当调离岗位。
6.建立内部科学的奖惩机制,促进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7.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饮食安全知识培训。
(五)食堂从业人员职责
1.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健康体检。
2.养成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及涂抹指甲油上岗工作。
3.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等现象发生。
4.学习掌握有关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相关技术,从环节上保障饮食安全。
5.患病应及时请假,不带病工作,避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责任追究对象:有过错的直接负责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程序:
1.认定过错事实:人事处负责对涉及学院的部门、单位及员工各类投诉、举报、反馈等问题核查,对情况属实且属责任追究范围事项的确定为过错事实。总务处负责对涉及各类经营网点的各类投诉、举报等问题核查,并确认过错事实。
2.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人事处依据过错事实及过错情节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总务处对经营业户的过错事实拟定追究责任意见,依据有关规章及合同约定做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种类:
对过错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转岗、扣发工资及奖金、降职、降薪、辞退。对过错单位实行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承包合同、取消经营权等处理。
(五)责任追究情形
1.总务处维护人员应做好学院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院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的,追究总务处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的责任。
2.总务处、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治疗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总务处、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3.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追究从业人员、食堂承包者、总务处及相关领导责任。
4.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总务处、食堂经营者责任。
5.对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干扰正常执法、检查,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追究总务处相关负责人及食堂经营者责任。
7.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食堂经营者、总务处相关责任人责任。
8.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总务处、食堂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责任。
9.不按卫生、药监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追究食堂、超市经营者责任。
10.购买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或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的,追究食堂、超市经营者责任。
11.从业人员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追究食堂经营者责任。
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