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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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08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且毕业前没有解除处分者;
3.平均学分绩点及学位课平均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要求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5.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2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一般通过1年以上时间的考查,能够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者,由本人申请,学生处出具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予以解除者,可以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3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学院二等及以上奖学金1次或三等奖学金2次,且平均绩点1.5以上者;
2. 参加学院组织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且平均绩点1.5以上者;
3. 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索引之一检索,且平均绩点1.5以上者;
4.参军者;
5. 对国家、社会、学院有较大贡献,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每年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学院确定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各分院根据学院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就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全面实行,相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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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10000+
在校学生
100+
学生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