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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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14-11-08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师生、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完善校园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在学院内部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特色、管理机构、院系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相关规定,学籍管理、档案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馆信息,教学与科研成果情况; 
    (六)、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式; 
      (八)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要求
   第五条 通过学院网站、院报等校园媒体和报刊、杂志、电视等社会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涉密信息由学院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 院级重要信息需在审定可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相应方式予以公开。各系部需要公开的信息需通过申请后十五日内以相应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院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促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与信息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与信息监督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更新、协调和维护学院公开的信息。具体职责是: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师生员工和社会组织、个人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教学秩序的虚假或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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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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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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