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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财务管理审批办法

时间:2016-06-30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经办业务人员的责任,强化基层审批人员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批的责任意识,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方便广大教职工报账需求,简化报账流程,下放财务审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财务管理审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院由财务处长协助院长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院长办公会负责财务预算的审批。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部门领导按照预算审批各项支出活动。各处(部)、院长为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原则。对于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指标。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财务处依据办公会决议追加预算指标。预算外的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
三、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审批遵循以下办法:
教育事业经费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后勤经费、基建经费、各处(部)等职能部门经费;按类别分为固定费用支出、日常经费支出和专项支出。
1、对各项按经费用途和经费类别项下的固定费用和日常经费支出,在明确主管院领导的前提下,根据额度不同分别执行以下签批手续: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院长、财务处长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的在履行前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还应由学院院长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支出,还需要报董事长办公室备案。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付款审批额度参见前款。
3、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计后方可借款。工程决算必须由部门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审批额度参见前款。
四、基本建设项目付款,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招标合同,按基建办确认的实际工程进度付款。付款时,应由基建部门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由主管基建部门的负责人、主管基建的院长,财务处长及院长审批。合同以外的各项开支应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材料、固定资产采购、委托业务及加工等凡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报销时必须提供采购或委托业务合同。委托加工项目付款时应事先明确加工后是否形成材料或固定资产,凡加工后形成材料或固定资产的,借款时应先到资产处办理审批手续,发票回来报账时也必须先到资产处验收入库。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之日起以前相关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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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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