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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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10-06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依法治校、从严治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9.1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按期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理论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单独考试与随堂考试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70%或80%,平时成绩占30%或20%)。随堂考试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出勤率、作业情况、平时测验(五次以上),各按30%、30%、40%合并计算为最终成绩。期末不再组织统一考试。
第七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则每次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如大学英语,分四个学期授课,在每个学期考核时都作为一门课程,四个学期就是四门课程);
2.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3.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主干课程计。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各分院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
第九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因急、重病或急事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前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分院申请,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成绩按参加正常考试计。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须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所得分数记载,但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或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体育课因缺课不及格者,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重修在无体育课的学期内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达到该门实验(实习)总次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应利用假期进行自学、补齐作业、实验等,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核,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事先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参加补考。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对确实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给予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在第一学期头两个月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如确有特殊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有关专业学习者;
2.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和办法,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并经家长签署意见,所在分院推荐,征得拟转入分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能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成绩及格以上,则转专业后的成绩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录取学校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者;
3. 应予退学者;
4.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转学。
四、升级和留级、降级
第二十一条  升级:学生完成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留级、降级:
1.学期成绩考试科目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不能参加补考。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标准的,可随原班学习;
2.一学年中考试科目经补考后不及格科目合计有四门及以上者应予降级;开学随下年级上课,重新参加课程学习;考试成绩重新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按学籍管理规定,须留、降级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分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发文做出决定,教务处及所在分院将其名单在原班注销,并在新编班注册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一切活动均在新编班进行;
2.学生编班后,原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跟新班听课重修,并参加考核,以重修后考核成绩为准记入成绩档案;
3.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保留成绩申请免修。愿意重修的,重修后考试成绩高于保留分数的,按高分记录其成绩低于保留分数的,则仍按保留分数记录其成绩。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未复学前仍由原分院和原班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持有效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1.连续两次留降级;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体检不合格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严重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挽留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3.在校生退学学费规定:在学年度开学后8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公寓费的70%;在学年度开学后第9周至16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公寓费的50%;在学年度第17周至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公寓费的30%;在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学的,学费、公寓费不退;对于未缴未全额缴学费、公寓费申请退学的学生,只有将应缴学费、公寓费缴齐后,学院才能颁发肄业证书(必须是就读一年以上的学生)。
4.新生报到后退学学费规定:报到后1至10日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公寓费的90%;其他情形参照在校生办法执行。
5.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对其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要做全面鉴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实习),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2.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3.公共体育课及军训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填写的毕业时间是换发证书的时间)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补办。
第三十五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放任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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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10000+
在校学生
100+
学生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