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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

时间:2021-11-28点击:编辑:大学生新媒体中心
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

    根据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学院评比细则的要求,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名单进行最终公示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 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C2007M3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 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 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 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 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 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 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 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 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 4 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 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 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 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 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每年奖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励 5 万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 科在校生总数的 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平均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 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 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 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 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 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 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 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 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 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 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 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 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 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第三档 包括辽宁、山东、福建 3 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4 个 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 北京、上海 2 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不同。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 重为 25%;获贷情况,权重为 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 15%;学生 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 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 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 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 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 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 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 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60%。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 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 担 50%、30%、10%。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 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 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 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 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 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 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 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 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 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 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 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 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 4%—6%、3%—5%的经费用于 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 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 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 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 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 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 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省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 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3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0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财政部教育 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教 C2007J9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财 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 见》(财教〔2011〕538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20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 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教育部总 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 教〔2015〕462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v 普 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 号)同时废止。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 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 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 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 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 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 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 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 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 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11 月 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 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 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 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 金申请表》。

    第五条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 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 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中央主 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 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 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5 日前,中央高校评审 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 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 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 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 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 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 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 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中央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各省 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 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 素,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 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 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 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 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18 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 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 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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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10000+
在校学生
100+
学生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