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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11-09点击:编辑:学生工作处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择优,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其他必要条件
成绩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四)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学年内有补考、重修者;
(六)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情况。
 
第七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一)成立长春电子科技学院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检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组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
评审中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资助。
(一)名额分配。根据上级部门下拨名额和各学院的申请情况,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学院差额分配名额,由各学院择优推荐,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最终名额由评审领导小组在各学院推荐的符合申请条件中选拔。
(二)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初评结果及评审材料按时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复审。
(四)学校审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复审结果进行评审,最终由评审领导小组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
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按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统一颁发国家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电学字〔2022〕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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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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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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