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进入关键期,做好防疫工作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每个人都应该配合相关公务人员进行各项防疫控疫工作。然而,总有少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以各种形式妨害相关公务人员防疫、检疫等工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十分恶劣影响。下面,和大家分享两则案例,望广大师生引以为戒。
案例一:
邓某某于2020年2月3日上午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对其进行劝说阻止。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邓某某情绪更加激动,并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报警后,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邓某某击打民警徐某某左侧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处的执法记录仪滑落,另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又要抬手击打辅警,辅警躲开没被打到。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疫”案说法:
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
“疫”案说法: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小常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