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在读本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 规范我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形式
(一)本科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期限根据不同的交流项目确定,出国形式包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合作办学、校际交流。
(二)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
二、选拔条件、范围、程序
(一)选拔赴境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生的基本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2.必修课成绩合格,学业成绩优良;
3.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4.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向外事外联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审批表》,附本人成绩单,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签署意见,外事外联处和有关学院参加组织选拔工作,报学校领导批准,经对方学校同意,由外事外联处负责派出事宜并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三、学籍管理
(一)学生离校前2周须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学院负责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教务处。
(二)返校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复学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本人签字确认,学院负责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教务处。
四、课程选修、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携带个人的《专业培养方案》,到对方学校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回校需带回在对方学校学习课程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时数、学分数、课程成绩等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填写《长春电子科技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分认定表》,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和转换后报外事外联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和外事外联处归档。
(二)学生在对方学校若所修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我校承认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
(三)若我校本专业中无相应课程,且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没有课程可以互认的,课程性质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四)若在我校已获得过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性质认定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
五、学生管理
(一)加强对学生的行前教育,由教务处、外事外联处、学生处并邀请市内相关主管单位召开赴境外行前教育会。
(二)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习、生活由其所在学院负责监控,做好在外期间的管理和监控。
(三)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对赴台湾学习学生获奖情况进行认定,并结合在台湾期间的学习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须征得我校和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同意。
(六)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七)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费用
学生须按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外联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外事外联处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