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外国留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30 阅读次数: 次 外事外联部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外国留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3日内持外事外联处所开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10日内向学校缴纳注册费、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本学年应交费用交齐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外事外联处按时上报留学人员数据填报系统。

   第三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注册。从第2学期开始,外国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按照学期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学期注册程序:

   (一)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首先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二)学生本人持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签到、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凭学生证办理校内听课、考试等有关手续,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条 所有外国留学生注册时必须办理健康保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及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管的外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其购买健康保险;自费生由外国留学生个人购买健康保险。

   第五条 外事外联处协助外国留学生新生办理报到后的体检、派出所注册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外事外联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外国留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外事外联处申请入学,经指定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外国留学生,在健康复查中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录取。

   第六条 外事外联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学生证(中英文对照版),教务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校园卡。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后,凭交费收据到外事外联处办理教育部电子学籍注册,并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需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外事的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外国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学习期限为本科6年。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相关课程,或者修完课程但未达到课程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外国留学生,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因违纪而被学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专业所属学院申请获得;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提供。专业所属学院提供上述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学籍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外事外联处将录取的外国留学生信息报学生处和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外国留学生录取专业的所属学院,由学生所就读学院、专业所属学院参照中国本科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与成绩数据等学习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每学年,教务处在安排有关本科生的教务工作时,及时通知外国留学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外国留学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工作安排,对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专业所属学院,汇总、复核后,向专业所属学士学位分委会汇报,经分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外国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励和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和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外国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外国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经学校研究后由外事外联处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属于中国或外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者,其开除学籍处分的结果须同时由外事外联处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后,须在离校前一星期凭本人学生证到专业所属学院领取《离校手续表》,并办理以下手续:1.到有关部门归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等。2.办理退房手续,通知宿管清点归还生活用品。3.到学院办理财务结算手续。4.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将《离校手续表》和学生证交回学院,然后再领取证书。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毕(结)业证书等文件。

   第十七条 涉及学籍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细则由外事外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事外联处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