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外国留学生公寓是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外国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国留学生住房规定
第一条 在我校注册的来华外国留学生,原则上须在我校外国留学生公寓居住。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时须一次性付清一学年的住宿费用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200元人民币的房间物品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学习期限付清住宿费。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入住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和宿舍管理人员提供的《外国留学生房间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由外国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处和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在办理完调整手续后方可调动,外事外联处存档。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外国留学生公寓每天晚上22:00关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公寓者,须凭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需报专业所属学院审批,外事外联处备案。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假期回国、外出旅游、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宿舍管理员,并向学院备案,并按时回到学校。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和涂写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对违反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严禁在公寓内生火或焚烧物品。
第十一条 住宿期间电话费、网络费自理。
二、 来华外国留学生用电规定
第十二条 严禁在本人房间内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 没收所用电器, 并按《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房间内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管理员,由基建处派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十四条 房间内无人时,所有电器须断开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会客制度
第十六条 来访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能会客。并须履行下述手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管理员取得联系,征得被访外国留学生同意后,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会客单,并以本人证件换取会客单后方能上楼会客。探访完毕,被访外国留学生应在会客单上签字并注明探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二)上课时间一律不准会客。
(三)会客时间:周一至周四:18:00——21:30
周五:18:00——22:00
周六、周日、法定假日:9:00——22:00
21:30以后来访者,一律不得进入房间,只能在值班室会客。
四、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保持公寓楼内外整洁美观,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不得胡乱摆放物品。若有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所超过二日,管理员可作无主物品处理。不得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保持盥洗室的清洁卫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向楼外投弃任何物品。垃圾要倒在指定地方。不得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 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外国留学生平均分摊。
第十九条 保持外国留学生公寓楼的安静,不得在外国留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酗酒、大声放音乐、举办聚会等。由此引发和其他学生(包括其他外国留学生和中国学生)的争吵、冲突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使用互联网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须遵守校网络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二十一条 毕(结)业离校时或搬往其他住所时,应做到文明离寝,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外国留学生公寓。在交回房间钥匙、房间物品无损坏、电费已交清的情况下退回房间押金。室内遗留物品,学校可以做无主物进行处理。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在外国留学生公寓或在公寓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未向专业所在学院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房间和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可以做无主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安全检查活动。外国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 以上管理规定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校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上报校有关部门,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外国留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外事外联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事外联处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