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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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章程

时间:2015-10-12点击:编辑:院长办公室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章程
(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College of Optical and Electronical Information,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六马村、孟家村。
第四条 办学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树立“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以为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9500人。
第八条 学科门类: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九条  学院由长春理工大学和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成立。
第十条  举办者长春理工大学的权利和义务
(一)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
(二)按《关于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的合作协议书》第五章第十八条的约定取得教育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举办者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提供学院办学及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和监督。
(二)按教育法规、教育部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的合作协议书》第五章第十八条约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二条 举办者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2.通过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按董事会章程参与学院办学及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2.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对学院的投入用于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存续期间,不挪用办学经费。
3.依据学院章程规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4、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担保责任
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学院在建设及其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负担保责任。学院不承担长春理工大学名义下或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下发生的一切债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九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举办双方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其中,长春理工大学委派三人,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三人。长春理工大学的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副董事长一名,由长春理工大学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任期五年,期间举办方可以独立决定其所委派的董事继续连任或者将其更换,但在做出决定之后须及时通知董事会。根据情况,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提前换届。
第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依董事会章程的规定举行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章程规定的日期举行,临时会议依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提议随时举行。董事会的议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决定。董事会会议及决议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董事长依照《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院及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
(五)自主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与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学院;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三)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四)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五)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帮助;
(七)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为学院行政责任人。董事会可以决定其在任期期满后连续聘任或在任职期间提前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副院长人数由董事会确定。副院长由院长推荐,董事会聘任,聘期三年,经董事会同意可在其任期期满后连续聘任或在任职期间提前解聘。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推荐,董事会聘任,具体办法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学院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按需设岗,按岗配人,力求分工合理,工作量充实。职能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的会议,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行政重大事宜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规章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运行秩序而要求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根据学院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考核性的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经基层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负责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对党委书记负责,在其分工和党委书记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定期召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议学院重大政策和决定,审议学院章程与发展规划,审议有关教职工聘任、薪酬、岗位责任制、职业道德规范、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等。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吸收教职工的合法、合理性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机构,负责制订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生计划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从参加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实行院、分院(部)两级管理。学院下设分院(部),作为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分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置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学院现有资产总额为113788万元,负债总额55572万元,负债率48%,办学结余58216万元。投入学院7384万元。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经费以的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为主,以收缴学费和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补充。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学费收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确保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学费收入的13%用于支付长春理工大学的教育资源使用费。
(三)净收益的25%用于学院的发展基金。
(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及收支账簿,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学院的财务进行监督,并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教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学院选择长春理工大学目前所开设的学科设置专业,同时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聘请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倡导“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与艰苦创业精神,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院倡导深化教学改革与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构建以学年注册、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予学位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学督导组,聘任专兼职督导员,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组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人选经学院领导班子审批后,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学院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
(三)评议和推荐科研项目,审议相关经费分配原则及奖励办法;
(四)审议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参加中级以下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动全校性学术交流和对外学术交流;
(六)受理学术争议,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
(七)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审议和决策相关议题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条  学院尊重学术民主和自由,依法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学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聘用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教职工培训提供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如对处分不服,可根据学院相关投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七十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收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
第七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每年度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办学期限
根据《关于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的合作协议书》规定,学院办学期限至2020年3月终止。
第七十七条  转设
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要求,经教育部相关评估合格后,学院应转设为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等学校后,举办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划分按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或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变更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原举办双方协商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九条  终止
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双方可以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学院: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八十条  财产清算
学院合作年限届满当然终止,或因第七十九条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及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对于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  名称消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
(一)学院终止;
(二)合作年限期满;
(三)经教育部相关评估合格并转设为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的名称即行消亡,任何一方不得继续以其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办学终止后学生的善后处理
在学院终止时,如有在校学生尚未毕业,由长春理工大学托管,保证其继续完成学业。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所需必要费用由长春理工大学从此后收取的学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学院资产中优先提留。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对学院、举办方、董事、院长、教职工及学生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举办者、院长联合提议,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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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建校

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38
本科专业
125
实验室
70%
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
10000+
在校学生
100+
学生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