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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11-09点击:编辑:学生工作处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择优,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学年内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前 30%(包含30%);
(五)评选年度内,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四)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其他应当取消评定资格情况。
 
第六条 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一)成立长春电子科技学院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检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组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汇报通过。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
评审中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开学初,根据省教育厅下拨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信息公开。在学院公告栏公布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学院初审。
(四)学院初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汇同评审材料报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查。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初选结果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查无异议后,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按照《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各学院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电学字〔2022〕3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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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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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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