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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31点击:编辑:外事外联处
为了给外国留学生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在校内严禁传教和组织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离开长春外出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后,报外事外联处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外事外联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涉外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事外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